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: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最高权利机构,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: 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; (二)选举和罢免委员,理事,秘书; (三)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 (四)决定商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; (五)决定商会的清算及终止事宜; 第十三条: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/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 第十四条:会员大会每届三年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,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。 第十五条:常委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,本会设委员16名,其成员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,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,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。 第十六条:管委会的职权: (一)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; (二)选举和罢免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; (三)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; (四)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; (五)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; (六)决定设立办事机构; (七)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; (八)领导各活动小组开展工作; (九)制定内部管理制度; (十)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 第十七条:理事会须有2/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 第十八条:理事会每月至少召开一次,情况特殊的,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理事每年必须参加九次及九次以上理事会。 第十九条:会长、监事长,副会长、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 (一)在社会和商圈中有一定影响力; (二)特别热心本会工作,奉献能力和奉献精神强; (三)身体健康,能坚持正常工作;为人正派,有正义感,有社会责任心,善良厚道。 第二十条:越南豫商会设会长一名,监事长一名,常务会长一名,联合创会会长一名,荣誉、名誉会长若干,执行会长若干,秘书长一名,执行秘书、干事若干,理事 若干;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,荣誉会长由理事会聘任。每届任期三年,可连选连任。若工作发生变动,可由理事会推荐人选接替其职务, 另根据需要理事会可聘任顾问若干人。 第二十一条:会长行使下列职权: (一)召集和主持理事会; (二)组织日常工作,实施落实会员大会、理事会决议; (三)代表商会与政府机构和其他社团组织联系。 (四)想方设法增强豫商会的影响力。 第二十二条:被当选的各位豫商会会理事必须以满腔的热情为同乡会做贡献,在经济上、精力上给予最大程度的奉献。 |